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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新一代企业家商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新一代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新一代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赓续、创新、服务、共享”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两个健康”主题,贯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方针,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苏州高新区浒晨路28号2幢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和有关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服务;

(三)开展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四)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须是本区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觉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单位代表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代表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单位代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方式召开。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四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经秘书长提议,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  本章程2021年9月22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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